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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惠贞与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贞,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贞。被执行人陈丽娟。申请执行人张惠贞与被执行人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惠贞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8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4月25日另案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可得的退休工资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