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城法执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河源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刚奇、张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刚奇,张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执字第431-1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刚奇,男。被执行人张晗,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7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市场价值人民币508010元为起拍价拍卖张晗名下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东华路120号雅怡花园C栋202号房房屋一套(房地证号:00016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