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明河与王传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河,王传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陈明河,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江,沂南孙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河与被告王传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明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明河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