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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芳龙与方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龙,方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481号申请执行人:朱芳龙,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方升学,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朱芳龙与方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经查被执行人方升学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加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