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与盛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盛纯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272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地址:农安县开安镇刘家村。法定代表人:刘俊民。被申请人:盛纯林,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27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盛纯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盛纯林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0日(2015)农民督字第27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