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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希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希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五蛟乡五蛟村大坪台。委托代理人何建仁,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玄马村何塬自然村,农民。被告李希伦,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元城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希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希伦将所欠砖款5000元已给付原告,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希伦负担25元,退付原告华池县万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5元。代理审判员  任小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