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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卢文亮与陈洪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亮,陈洪垣,陈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卢文亮,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洪垣,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赛平,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浩兰,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亮与被告陈洪垣、陈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亮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文亮以其欲与两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卢文亮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