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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诉被告林素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林素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荣胜村7组。法定代表人巫怀安,该厂厂长。被告林素芬,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诉被告林素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连界镇荣新煤矸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