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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洋,秦皇岛迅捷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董洋,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迅捷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昌黎县城郊区邢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迅捷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迅捷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秦皇岛迅捷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1075.0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