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光召与勾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光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勾小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召与被告勾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召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王光召负担。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罗 堻人民陪审员 蒲春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