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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桂洋与陈银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洋,陈银发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3号原告吴桂洋,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63X。委托代理人黄丽南。被告陈银发,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3。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任宏诉被告陈银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经被告多次游说,说其在小蓬岗村××一块地皮几千平方米可以卖,每一块分成100平方米,并且能办到规划证和国土证,原告相信了被告,并在2011年11月28日,向被告交了75000元的地皮款和10000的办证费,购买了原告自称的编号为114的共100平方米地皮,被告也向原告写了收据,并按手印。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办到证,到了三个月后,被告仍未办到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规划证和国土证,原告不停催告被告,但都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交付的土地款75000元和10000元的办证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1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85000元土地款,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书当日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款项35000元在2015年7月29日前全部归还。二、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交纳963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