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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建林、胡怀月等与荆圆圆、杜学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林,胡怀月,胡振华,荆圆圆,杜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林。申请执行人胡怀月。申请执行人胡振华。被执行人荆圆圆。被执行人杜学民。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红法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学民所有的豫G×××××号肇事车辆。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该车辆,因无人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车辆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