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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弘良与陈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弘良,陈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何弘良。委托代理人陈璐磊、胡刚,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弘良诉被告陈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95元,由原告何弘良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