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叶某某,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