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小梅诉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龚小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吴静江,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关油泵油嘴厂卫生所内。法定代表人:温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梅诉被告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748.5元,由原告龚小梅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