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佟大站与荣体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大站,荣体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佟大站,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体照,男。原告佟大站诉被告荣体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大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被告荣体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大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证。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借故推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佟大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3.亳州市公安局十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案原告月与原告提供的2009年7月30日借条上的佟广海系属同一人。被告荣体照辩称:借钱是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纠纷,原告在马鞍山市去象山镇路旁拆两个厂房,六层的框架楼,原、被告说好一起干。被告干了一个月,认为原告赚的180000元的利润应分给被告一半。被告荣体照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经审理查明:被告荣体照以盖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09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借条今借佟广海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荣体照2009.7.30日”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未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另查明:借条上的佟广海与本案原告佟大站系属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亳州市公安局十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佟大站向本院提供被告荣体照于2009年7月30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在庭审中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将原告赚取的180000元利润分给被告一半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体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佟大站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荣体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