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艳玉与秦亚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玉,秦亚军,韩城市芝川镇南周村民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韩城市电力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玉,女,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亚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芝川镇南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法定代表人秦亚军,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韩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韩城市盘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电力局。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局局长。上诉人张艳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艳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艳玉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艳玉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艳玉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张艳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少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