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陈永功审判员王延俊人民陪审员刘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