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广杨与刘兴永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周广杨。委托代理人孟庆玲。被告刘兴永。委托代理人曹化蒙,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杨诉被告刘兴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27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涉诉土地作出贾政发(2014)43号《关于注销周广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决定如下:注销2008年颁发给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编号为苏CC111108025)。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到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的处理需以该决定的结果为依据,本院作出(2014)贾吴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止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