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国庆、崔梅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国庆,崔梅梅,于广军,尹兴福,张信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玉刚,该公司大盛镇支行职工。被告尹国庆,居民。被告崔梅梅,居民。被告于广军,居民。被告尹兴福,居民。被告张信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国庆、崔梅梅、于广军、尹兴福、张信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财产保全费1541元,共计3723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马明权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