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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甲,绰号“石儿”,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于揭阳市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甲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揭阳市揭东区陈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王某某、江某戊(已提起公诉)等人各自经营的日杂店设置老虎机共计16台供人赌博,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元,江某甲分得120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江某甲举报犯罪嫌疑人江某群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江某乙、江某戊、江某丙、江某丁、王某某、江某庚、江某辛、江某丑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拘留证、逮捕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某甲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江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江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江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平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