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会芳与被告靳黎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生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芳,靳黎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会芳,女,汉族。被告靳黎波,男,汉族。原告刘会芳诉被告靳黎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