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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保字第22号申请人: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锋。住所:昆明市石林县。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申请人云南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宜良县农村信用社狗街分社、富滇银行宜良乡鸭湖支行、富滇银行昆明宜良支行、宜良农村信用社、石林农村信用社龙泉分社、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马家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的存款共计8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石林农村信用社龙泉分社账号为:×××的存款304942.39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宜良县农村信用社狗街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10030.17元予以冻结。三、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富滇银行昆明宜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00474.59元、账号为:×××的存款50206.69元予以冻结。四、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存款119.87元予以冻结,对账户做只收不付。五、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富滇银行昆明宜良乡鸭湖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0089.3元予以冻结。(该款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将被申请人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马家营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99095.16元予以冻结。(该款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