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桂兰、杨经利、杨继臣、杨金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杨继臣,朱桂兰,杨金余,杨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修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继臣,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朱桂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金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经利,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9,712.22元、利息26,340.69元、案件受理费5,13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94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继臣、朱桂兰、杨金余、杨经利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另查明,被执行人杨继臣、朱桂兰、杨金余、杨经利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公告期间届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