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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辉与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辉,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有才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74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辉,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理事长。原审第三人:许有才,曾用名许霞波,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何辉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第三人许有才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岳中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