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启平与徐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启平,徐世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31-6号申请人贺启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申请人徐世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人贺启平因与被申请人徐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使该案件裁判后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人徐世国在银行中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启平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世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人民街分理处卡号为62×××77中的存款人民币7153.75元(冻结账户,只收不付)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世国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04中的存款人民币4331.32元(冻结账户,只收不付)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