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向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917-1号原告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锡忠,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伟。被告郭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向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榆林市巨龙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