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武金霞与郑有民、刘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武金霞。被告郑有民。被告刘平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霞诉被告郑有民、刘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金霞于2015年4月29日以她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本案赔偿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附带赔偿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