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定桃与向优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天川,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绍友于2015年4月14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 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