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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因债务��纷被起诉至本院。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为逃避偿还债务,至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王中村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刻章店内伪造章丘市民政局的公章,并将该伪造的公章加盖于伪造的离婚证明,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本院审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时提交该证明,并被发现离婚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与章丘市民政局的印章不符,遂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章丘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依法从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刻章店内提取其伪造的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发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一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民警翟某某A.Z204,2015年5月底前有效;民警吴某某A.Z636,2017年5月底前有效)两枚。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王中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马某某到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印章三枚、报案记录、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2726号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及印章照片、离婚证明、章丘市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公章备案登记单,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蒋某某证言,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科王KW-K40激光雕刻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鹿义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