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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伟文与郑仁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文,郑仁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08-2号申请执行人:金伟文,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仁法,(惠利学府春天西侧)。金伟文申请执行郑仁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向郑仁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郑仁法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郑仁法持有护照编号:G47556257。申请执行人金伟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郑仁法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伟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郑仁法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