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彦光与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沈彦光。被告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彦光诉被告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彦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彦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