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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煜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煜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603号罪犯陈煜琦,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2012)李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煜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煜琦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陈煜琦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陈煜琦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罪犯陈煜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煜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