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骆守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守云,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骆守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骆守云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商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佩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