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