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佳晨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佳晨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画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钮阿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吴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晨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杏里路。法定代表人邵伟群,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诚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