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外出多年且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