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伊宁县惠鹏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伊宁县惠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二路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静。被告:伊宁县惠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迎宾路宁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艳,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县惠鹏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8.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64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164.01元。审 判 长 徐 岚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书 记 员 潘泓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