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金鑫、杜坤、沈红、寇晓东、毛亚男、杨秀丽、王志博、孙波、张久泰、王桂荣、陈洪生、崔爽、任志超与抚顺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3号起诉人金鑫、杜坤、沈红、寇晓东、毛亚男、杨秀丽、王志博、孙波、张久泰、王桂荣、陈洪生、崔爽、任志超诉抚顺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