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执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振发与宽甸福生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发,宽甸福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75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发。被执行人宽甸福生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光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振发与被执行人宽甸福生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甸福生煤矿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振发伤残补助金95508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6384元,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7662.68元,合计179554.68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2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