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东元、翟传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元,翟传军,魏兴军,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三路524号。法定代表人侯传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玉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东元。委托代理人李菊强、王广娜,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传军。被执行人魏兴军。委托代理人田景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红,成年。委托代理人李菊强、王广娜,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