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蒋华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蒋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科技园袁光大道。法定代表人何运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中年,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华堂,男,生于1957年3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的(潜)食药监食罚(2014)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食药监食罚(2014)2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食药监食罚(2014)2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潜)食药监食罚(2014)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