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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侯占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占彪,韩宝平,胡埃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侯占彪。被执行人韩宝平,兴县农业银行干部。被执行人胡埃珠,吕梁农业银行干部。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侯占彪与被执行人韩宝平、胡埃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判决责令:韩宝平归还侯占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胡埃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2012年8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韩宝平的工资账户。2013年5月21日,本院受理执行案件,2013年6月30日向韩宝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4月22日四次划拨韩宝平的工资账户存款共计245000元,支付本金100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利息1413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