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秋华、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秋华,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秋华,男,1968年8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皖绩公证字第3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2日之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华阳分理处账号为62284825783610XXXXX内存款13889元至绩溪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