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骆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8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公园后门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130-2。法定代表人邓关祥。委托代理人刘文中,公司员工。被告骆鹏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骆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骆鹏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骆鹏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栋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