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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雯婷与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雯婷,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许雯婷。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1046室。法定代表人夏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6号时代广场时代豪苑B(9)栋1层2室。代表人夏兴,该公司经理。原告许雯婷与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雯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许雯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雯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洲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