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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秀卿与林锦娣、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卿,林锦娣,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秀卿,女,1962年6月8日出生。被告林锦娣,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林伟,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卿与被告林锦娣、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