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应雅如与陆绍平、应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绍平,应雅如,应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绍平。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雅如。原审被告:应洪光。上诉人陆绍平为与被上诉人应雅如、原审被告应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陆绍平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绍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