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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辖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冯玉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玉席,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辖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梅。上诉人冯玉席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住所地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请求依法裁判。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1日,上诉人冯玉席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庄头村鲲鹏物流园内将原告张冬梅殴打致伤,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潍坊市潍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郭群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