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福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港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港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62号原告福建福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50号洪山科技园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朝福,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港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59号。法定代表人林龙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珊珊、陈璐。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栋六楼601。诉讼代表人王为民。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7层17A。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纬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耀宇。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甘列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江峰、陈福东。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原告主张的《防火涂料涂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水松大厦17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主张的《防火涂料涂装合同》主要内容是关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名宫大厦北侧禹州广场的钢结构工程防火涂料供应与施工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标的物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在《防火涂料涂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